經營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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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以欺詐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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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的,為500元?!备鶕覈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以及裝修等其他服務,消費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缺陷的,發(fā)生糾紛時,經營者應當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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