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置稅以成交價為基礎。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贈與、獎勵或其他方式取得和使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自用車輛的稅率計算為:應稅價值=(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賣方的總價款,價外費用)10%,其中不含增值稅的進口車輛稅率計算為3360應稅價值=(完稅價格和消費稅)10%,即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的總價款和費用除以(1 17%)為計稅依據,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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