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認定依據(jù)包括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等。
具體的責任認定情形如下:
1. 追尾前車的,后車負全責。比如紅車與黑車同向行駛,因紅車跟車太近或速度太快導致追尾,后車全責。
2. 紅燈依然通行造成事故的,負全責。
3. 駛入禁行道路的,負全責。
4. 發(fā)生溜車造成事故的,溜車一方負全責。
5. 不按規(guī)定倒車造成事故的,負全責。
6. 逆向行駛發(fā)生事故的,負全責。
7.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右轉彎車輛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8.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左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9.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負全責。
10.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1. 綠燈亮起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2. 在有禁止調頭標志標線的位置,以及在人行橫道線、橋梁、隧道、陡坡進行調頭的,負全責。
13. 紅燈亮起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其他方向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4. 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負全責。
15.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輛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輛尚未上坡時,上坡車輛未讓下坡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6.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輛與上坡車輛都已行至路中時,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7.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一方先行的,負全責。
18. 在沒有禁止調頭標志標線的位置進行調頭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19. 超越前方正常左轉彎的車輛時發(fā)生事故,負全責。
20. 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時發(fā)生事故的,負全責。
21. 超越前方正在調頭的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負全責。
22. 裝載的貨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負全責。
23. 進入無燈控的環(huán)形路口的車輛未讓已經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責任認定的標準為:
1.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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