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車日期從“1-2周”變成“十天左右”,最終僅以“流程中”搪塞。某品牌準車主怎么也沒想到,自己7月11日在南京某4S店支付2000元定金訂購的一臺新能源車,超半月仍無確切交車時間。更令其焦慮的是,4S店始終拒絕簽署正式購車合同,連車輛“車架號”都未出具。
事件經(jīng)過
據(jù)該準車主描述,7月11日,其在南京某4S店訂購一臺新能源車,銷售人員曾口頭承諾“1-2周可提車”。一周后,銷售人員將交車時間模糊為“十天左右”;至8月4日,該準車主多次詢問進度,銷售僅以“在走流程”“車架號未出”回應,且始終未提供具體進展或書面證明。

此外,4S店方面以“交車時再簽合同”為由,拒絕與該準車主簽署正式購車協(xié)議,該準車主懷疑車輛實際狀態(tài)被刻意隱瞞。

準車主訴求:若無法履約,雙倍返還定金
通過網(wǎng)絡投訴平臺,該準車主進一步提出訴求,希望廠家官方介入核查車輛真實生產(chǎn)情況和物流狀態(tài);4S店立即補簽合同并提供車架號及明確交車時間;若無法履約,則雙倍返還定金。
那么問題來了:涉事4S店無法按時交車的行為,是否已構成違約?該準車主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訴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馳駕道觀點
新車交付拖延與定金退還爭議的深度剖析
一、交車時間承諾的模糊性與違約認定
本案中,最直觀且最具有爭議的焦點就在于4S店對交車時間的多次變更與模糊承諾。
從最初的“1-2周可提車”到后來的“十天左右”,直至最終的“在走流程”、“車架號未出”,這種時間上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直接導致了準車主的焦慮與不滿。
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家在與消費者達成買賣合同時,應明確交貨時間、地點等關鍵條款。本案中,4S店多次變更交車時間且未提供明確書面證明,已構成對合同條款的實質(zhì)性變更,且未獲得準車主的同意,因此應視為違約行為。這種模糊性的承諾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影響了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和決策。
二、正式購車合同的缺失與法律風險
本案另一個極具爭議的焦點在于4S店拒絕與準車主簽署正式的購車合同。
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jù),缺乏正式合同意味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正式購車合同的缺失,使得準車主在交易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發(fā)生糾紛,準車主可能面臨舉證難、維權難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4S店的行為涉嫌違反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guī)定,即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缺乏合同也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三、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與法律支持
準車主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也是本案最受矚目的爭議點之一。
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其返還問題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根據(jù)《民法典》中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若4S店確實存在無法按時交車的違約行為,且該行為導致準車主無法實現(xiàn)購車目的,那么準車主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在法律上是有依據(jù)的?;蛘邠Q個角度來說,觸發(fā)定金罰則必須要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然而,具體能否得到法律支持,還需根據(jù)合同內(nèi)容、違約情節(jié)及雙方證據(jù)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車輛實際狀態(tài)的信息透明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信息透明度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基礎。
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有權了解所購商品的真實情況,包括生產(chǎn)進度、物流狀態(tài)等關鍵信息。本案中,4S店未提供車輛車架號、拒絕簽署正式合同且對交車時間模糊處理,這些行為都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增加了消費者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4S店應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準確地向消費者通報車輛生產(chǎn)、物流等關鍵信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監(jiān)管部門也應加強對商家信息披露行為的監(jiān)管,確保市場的公平、透明和有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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