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流程主要是這樣的。
首先會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還有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jù)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然后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會予以采納。
接著會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這個憑證要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還要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要是當事人拒絕簽名,交通警察會在憑證上注明。而且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也會注明,視為送達。
交警扣留駕駛證后,應當在 24 小時內,將被扣留的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是在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記分達到 12 分的,會扣留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因收集證據(jù)需要,也能扣留事故車輛。駕駛證被扣留后,駕駛人要在 15 日內到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的交警部門辦理扣留業(yè)務,包括參加 7 天交通安全學習并接受考試。具體是先在規(guī)定時間內處理違章、交清罰款,準備科目一考試。再在規(guī)定時間內,帶上交管部門的教育通知書、身份證、駕駛證暫扣證明到車管所登記,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和文明駕駛課程,考試不通過就重新學習,通過后領取滿分教育通知書。然后憑通知書參加滿分教育學習,領取科目一考試資格證,重新考科目一,通過后憑借及格通知書重新領取駕駛證。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就會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照,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像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 12 分,使用他人駕駛證,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等情形,都可以扣留駕照。而且交警會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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